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临时储备进口小麦增值税进项余额转入成本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粮公司2004年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进口小麦861万吨,2006年又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这批小麦转为中央临时储备,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余额220066696.70元,可以转入2007年度的商品销售成本并税前扣除。
你局可根据本通知意见对此类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