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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8〕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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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税务总局对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报表项目及口径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项目及口径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4.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下,依次增设“(1)一般企业所得税”、“(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五个项目(详见附件)。

(1)一般企业所得税:反映除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全部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含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

(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为中央收入、40%为地方收入。

(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只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栏,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地方20%企业所得税收入。总机构预缴的中央20%(待分配)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

(4)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汇算清缴时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反映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补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2”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国库按多缴退库税款的60%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2”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补缴或多缴退库的中央40%(待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

(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缴纳的列入“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反映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3”项的总机构预缴中央20%收入、汇算清缴补缴税款中央40%收入和汇算清缴多缴退库中央40%收入。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上述新增设的“(1)一般企业所得税”、“(2)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下,分别增设“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项目(详见附件)。

内资企业:反映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公司、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反映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三)删除原报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单独设置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项目。

二、编报时间

修订后的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从2008年5月编报4月份税收会统报表起执行。具体编报时间仍为月后6日。

三、计算机报表任务和上报方式

修订后的计算机报表任务通过税务总局FTP方式下发各地,具体路径为:FTP/centre/计统司/kuaitong/TRS报表任务。新报表任务生成的数据各地继续使用FTP方式上报税务总局。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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