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认定企业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表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自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