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国中钢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78056.09万元,直接转计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改制后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