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作为第五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请你们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附件: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集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厦工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尚邦租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