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发〔2008〕5号文件对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二是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金融、劳动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心把工作做好。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扩大财政贴息资金用途,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金融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补办法。
(四)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
其他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各项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