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配给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有关费用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分配并下达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中: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的分配下达;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的审核、立项、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文件后,应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财建〔2007〕84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分配下达给市(县)。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等,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分账核算。具体资金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当年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安排明细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等;实施管理情况应包括实施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财建〔2008〕30号)的要求,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的分配要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央分配下达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地方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