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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


财综〔2009〕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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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农业部《关于申请免征欧洲鳗鲡及其产品资源保护费和进出口管理费的函》(农财函〔2008〕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鳗鱼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鳗鱼产业发展,同意对出售、利用和进出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欧洲鳗鲡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确保免征政策落到实处,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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