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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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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落实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工作,切实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国家为限制“两高一资”等货物出口,取消了“两高一资”等货物的出口退税,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目前出口应征税货物海关税则号共有1873种,现将全国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中出口应征税货物数据通过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专用目录下发各地,各地要据此数据立即组织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税务总局下发的数据是通过海关报关单001、002、003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中的代理出口证明数据及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进行统计的。因2008年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中海关商品码只有前8位,而报关单海关商品码是10位,商品退税率对应的也是10位海关商品码,因此下发的数据含部分可退税出口货物数据和虽已取消退税率但在过渡期内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数据。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将税务总局下发的上述三类数据进行逐级分解,下发到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逐户、逐笔核查每条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证明、海关统计数据是否为出口应征税货物,并核查企业具体纳税情况: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收入处理;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填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海关统计数据中只有企业海关代码无企业名称的,各地要积极与海关、商务等部门协调,找到出口企业并对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对核查发现的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要及时追缴应纳税款。

三、各地核查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中如为已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核查:

(一)委托方为本省(自治区、市)企业的,由省国税局汇总后逐级分发给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

(二)委托方为外省(自治区、市)企业的,由省国税局于2009年5月30日前汇总出口代理证明信息上报到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 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目录/xx省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税务总局汇总后通过FTP各地专用目录分发各地,由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进一步核查。

四、各地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的出口应征税货物代理证明,如发现为非真实委托业务,受托方为本省企业的,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受托方税务机关;受托方为外省企业的,由省国税局汇总非真实委托业务代理证明信息于 2009年6月15日前上报到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非真实委托业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目录/xx省非真实委托业务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税务总局汇总后通过FTP各地专用目录分发各地,由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进一步核查。

五、各地核查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时,应剔除出口货物报关单(001、002、003数据)的重复数据。

六、各地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此次核查工作,并将此次核查发现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的税款追缴入库。

七、各地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此次核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核查工作情况报告和报表同时上报一份到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各地总结报告目录/xx省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报告。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管理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缴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九、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核查工作进行通报。

各地填报的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xx省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xx省非真实委托业务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表样,请在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专用目录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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