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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实施全国联查的函


际便函〔2009〕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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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9〕106号)的全国联查要求,请各地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开展摸底调查,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调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投资方情况。若有外资参股,了解外方参股的基本情况,如资金来源(自有资本投资或融入资本投资)、投资规模、参股比例、收益分配比例等;

二、调查参股外方是否在中国设立其他子公司,若已设立其他子公司,了解企业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调查企业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全国联查工作,并于2009年7月中旬之前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我司反避税处(联系人:王懿,010-6341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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