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多次提高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调整,是我国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的财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信心。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更好支持、服务国家对外贸易发展,请你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下确实需要调整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地区技术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现行退税率偏低的产品。
二、对本地目前属于“二高一资”产品范围的商品,但经过梳理、科学界定后确实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
三、其它需要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
请各地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上述类型产品的工艺、技术指标、商品编码等详细情况上报总局FTP服务器(100.16.125.25)。
二00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