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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协议供货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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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对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政府采购项目,由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在国税系统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包括:空调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各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本通知规定实施采购。

(三)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止。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协议供货有效期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中标产品及其价格

(一)本次采购共有17家供应商50款产品中标,其中空调机有5家供应商的26款产品中标;复印机有5家供应商的12款产品中标;传真机有1家供应商的2款产品中标;投影机有6家供应商的10款产品中标。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中标价格均为最高限价,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了中标产品交货前的运输、保险,产品的安装、调试以及产品质保期内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如发现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或产品配置不满足中标配置的,采购人可视较低价格为成交价格,并责成中标供应商按此较低价格及中标配置的产品供货,否则,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如果中标产品的配置发生升级,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变更配置情况,并提供最新的配置证明,经税务总局同意后,在保持价格不变或低于原中标价格的情况下继续供货;如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原中标配置的前提下,根据变化幅度及时向下调整原中标价格。

(五)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停产,各中标供应商承诺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将及时通知各采购人。

(六)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其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时,如涉及本次协议供货产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七)本期协议供货空调机质保期整机3年、压缩机6年;复印机复印张数小于质量保证数量的为1年;传真机和投影机质保期为3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于本次协议供货质保期比部分市场产品的标准质保期或服务期长,因此少数产品中标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仔细核对后再确定采购事项。

三、采购程序和竞价方法

(一)采购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ccgp.com.cn),查询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中标产品、中标价格等相关内容。

(二)采购人采购中标产品,必须实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

2.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中标产品的规格配置、中标价格以及供货商信息;

3.通过网络发布采购需求,通知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参加竞价或商谈;

4.成交价格及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在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填写《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XXX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规定精神,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1.单个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产品品目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单个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

(1)采购人应当在中标产品品目范围内,进行竞价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2)因特殊需求,采购人采购中标产品品目范围之外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授权后组织采购。

3.单个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或由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组织采购。

四、供货合同

(一)税务总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的《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XXX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协议书》,规定了税务总局、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供货商(中标产品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二)采购人要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内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采购。

(三)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和价格后,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商签署《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XXX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

(四)《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本次采购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如果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五)《供货合同》一式三份(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则为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供货商和中标供应商各执一份。

五、产品验收

(一)采购人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合同产品进行验收。

(二)产品验收时,应由采购部门、技术或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合同产品验收单》两份,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作为付款或申请付款的凭证。

六、权益保护及违约处理

(一)本次协议供货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税务总局、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二)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采购人可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1.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中标产品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的;

4.中标产品被新产品替代擅自提高价格的;

5.不接受零散采购的;

6.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7.不按《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XXX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协议书》要求供货的;

8.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本通知规定的。

(三)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产品到货验收、付款等事宜,自觉维护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形象。本次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实行网上采购电子化管理,即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电子合同文本,自动生成采购信息统计数据。采购人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合同无效。

七、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中标供应商”是指本次经税务总局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产品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供货商”是指经中标供应商授权、为本项目提供中标产品及服务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各地销售服务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最终供货商。

(二)为严格政府采购制度,现对采购人提出如下要求:

1.各采购人在采购空调机时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文件关于“空调机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要求,采购时必须采购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对《清单》中已到“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产品,不得进行采购。

2.各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各采购人凡采购空调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产品的,必须在本次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除因特殊情况并经税务总局授权外,均不得采购本中标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果发现有违规采购的,税务总局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如果中标供应商或其供货商提供的中标产品价格高于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型号、同配置、同等服务产品价格的,采购人可以从其他代理商处进行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采购结果向税务总局反映、备案。

5.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供货商数量较少,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产品的代理商或供货商,商中标供应商并报税务总局核准后,增加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供货商。

6.对于本项目采购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省国税采购部门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项目实行网上采购,各采购人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ccgp.com.cn)或税务总局FTP内网(local/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二处)查询以下信息:

1.《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协议书》、《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供货合同》格式、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一览表、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销售服务商一览表。

2. 《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复印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协议书》、《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复印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供货合同》格式、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复印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一览表、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复印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销售服务商一览表。

3. 《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传真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协议书》、《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传真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供货合同》格式、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传真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一览表、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传真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销售服务商一览表。

4. 《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协议书》、《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供货合同》格式、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一览表、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销售服务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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