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金税运行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金税运行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税运行费管理,加强对金税运行费使用的监督,保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金税工程运行维护工作顺利的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税运行费是指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国税系统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金税运行费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标准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金税运行费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其他用途。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金税运行费的预算编制,由各级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项目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编制“一上”部门预算时,各级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按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提供预算申请、可研报告、文本文件及立项说明等相关资料,报送本级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下达金税运行费控制数后,由信息中心提出分省建议数和税务总局统一支出的具体项目预算,经征管科技司提出初审意见,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逐级下达预算编制控制数。各级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对金税运行费逐项编制具体经费预算并附可研报告、文本文件及相关立项说明,送本级财务部门审核汇总“二上”部门预算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复。
(三)税务总局按财政部的批复,下达分省和税务总局统一使用的金税运行费项目预算。各级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根据税务总局预算批复,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内,细化金税运行费预算,会签相关部门后报局领导审批执行。
第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确需调整的,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审批。
第七条 金税运行费年末结余,经财政部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预算统一使用。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金税运行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网络运行费、计算机配件和耗材费、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类设备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业务分中心和技术支持分中心经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金税运行费的各项支出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标准执行。
(一)网络运行费,是指支付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线路租赁与服务费。按税务总局核准的网络节点数、租期、租金标准计算。
(二)计算机配件和耗材费,是指金税系统运行过程中用于购买计算机配件和耗材的费用。
(三)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类设备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是指金税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类设备升级、维修维护、技术服务以及机房运行等费用。
(四)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包括现有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整理、分析设计、软件升级完善、测试验收、推广运行、技术支持等费用;数据集中、数据分析、与外部门联网数据交换、外部门数据服务等费用;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日常保障、技术服务等费用;灾难备份、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等系统运行维护、升级改造和技术支持等费用。技术服务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及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业务、技术支持分中心经费,是指税务总局确认的拨付各业务支持中心和技术支持分中心用于与金税运行维护相关的会议、培训、差旅、劳务以及软硬件升级维护等费用。
(六)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是指与金税运行维护相关的培训、会议等费用和标准规范设计编制、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外请专家)、场地租用、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应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会计科目中设置金税运行费相关会计科目。
第十条 金税运行费收入在收入类会计科目下核算,按照预算批复的年度金税运行费金额,记入拨入经费—项目经费—一般行管—金税运行明细科目。
第十一条 金税运行费支出在支出类会计科目下核算。在金税运行费来源限额内支出的金税运行费,列入税收事务支出-项目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金税运行-通讯费、耗材费(办公用品)、信息网络购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其他租赁科目。超出金税运行费来源限额的金税运行费支出,不能在金税运行科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按照规定将本年拨入金税运行费和本年支出金税运行费,在结余金税运行费中归集;若有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金税运行费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和征管科技部门、信息中心按职责实施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金税运行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会计核算。
各相关部门办理报销结算业务,应提供相关签报、合同、发票、采购审批表、固定资产入库单或调拨单、资产卡片、付款情况说明、验收报告等,征管科技部门核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支付。
第十四条 使用金税运行费安排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金税运行费使用情况的管理,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审核、支付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金税运行费,并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金税运行费预算执行的管理,各业务支持中心和技术支持分中心应建立辅助明细账。
第十七条 金税运行费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能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金税运行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