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的要求,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企业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富士康科技集团、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10户定点联系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自查时间
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自查范围
各企业2006年至2008年纳税年度全部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和特别纳税调整问题。
四、自查要求
税务总局根据税务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并以自查软件的形式发给各企业。各企业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自查提纲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并编制或填写自查工作底稿,于2010年7月5日前将完成的自查软件和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企业集团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自查工作要求,制定人员安排、职责分工、自查进度、内部监督等自查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有税收政策不明确或者执行不统一的,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五、督导工作要求
各省级国税局应牵头成立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请各省级国税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督导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外资督导工作小组)。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要及时登录税务总局FTP服务器,下载自查软件(路径为:LOCAL/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外资自查软件),组织督导工作小组人员学习自查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要对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在本地的所有成员企业进行督导。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下户走访、实地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等方式,跟踪企业自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解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应于2010年7月18日前将督导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外资督导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税务总局将根据企业自查工作情况统一安排自查后续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10户外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