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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报送“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参评作品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0〕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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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税收工作新进展、新成就,营造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全国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安排,税务总局拟组织评选“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现将《“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评选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报送优秀税收新闻作品参加“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

附件:“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方案

一、活动组织时间

参赛作品发表时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作品征集时间:2010年4月20日—2010年6月30日

二、参选范围

符合参评资格的单位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刊播的以下新闻作品均可以参评:

(一)发表在有正式刊号、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上的新闻、图片、专题和发表在有正式书号的图书上的新闻、图片,可参加报刊好新闻、报刊好专题、图片好新闻评选;

(二)在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可参加电视广播好新闻类的评选;

(三)在经正式批准的电视台播出的涉税专题性新闻,可参加电视专题好新闻类的评选。

三、评奖标准和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正确反映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对推动税收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反映我国税收事业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反映我国税收事业各业务领域的深刻变化;内容真实,报道及时,新闻性强,主题鲜明,富于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语言生动,感染力强,制作精良。

(三)字数和时间要求:文字类消息、言论在1500字以内;文字类通讯在1500字以上、4000字以内;广播、电视好新闻在5分钟以内;广播、电视好专题单集在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四)图片新闻作品要求现场抓拍,表现力强,图像清晰,制作精良。

(五)专版专栏要求题材重大,新闻性强,有深度,有影响。

(六)广播、电视新闻节目要求主题集中,内容丰富,编辑思想明确;形式新颖,编排合理,转换流畅;字幕准确,编辑制作水平较高。

(七)超过规定长度的作品,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经评委会认定特别优秀的作品可适当放宽。

四、奖项设置

(一)报刊好新闻(消息、言论类)

一等奖:2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优秀作品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

(二)报刊好新闻(通讯类:包括专栏、专版)

一等奖:2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优秀作品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

(三)图片好新闻

一等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优秀作品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

(四)广播、电视好新闻

一等奖:2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五)广播、电视好专题(包括专栏)

一等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五、报送作品要求

(一)作品报送数量

报刊好新闻(消息、言论类):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报刊好新闻(通讯类:包括专栏、专版):每单位限报2件;

图片好新闻: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广播、电视好新闻(消息类):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广播、电视好专题(包括专栏):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二)每件参评作品均须同时报送1套刻录在光盘上的电子文本。1张光盘刻录1件参评作品材料,包括推荐表、作品(广播电视作品要求是原刊播作品和文字稿)及内容简介。

推荐表和参评作品简介等文字材料请用WORD格式。作品分别按以下格式复制:报纸、杂志文字作品用WORD格式;摄影作品用JPEG格式;广播作品用WMA格式;电视作品用WMV格式。

(三)文字类参评作品:除报送作品和推荐表原件1份外,再报送一式10套,每套由一份作品(剪报或清晰的复印件)和一份推荐表组成,并装订在一起。

(四)广播、电视类作品:作品文字稿、推荐表一式10套。每套由一份作品文字稿和一份推荐表组成,并装订在一起。

(五)广播、电视参评作品:必须是原版播出节目,不得为参加评奖重新修改、编排、制作。

(六)图片类作品:单幅作品或组照送原样报(刊)1份,原底片洗印件1份。每幅(组)由一份作品和一份报名表组成。

(七)参评作品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及复印件均请使用A4复印纸。

(八)报送时间、地址:

1.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通过邮局邮寄报送的,报送日期以邮戳为准。

2.邮寄请用特快专递,以免延误或丢失。

3.寄送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425房间。

邮编:100053

联系人: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李心源 010-63417384

中国税务杂志社张雷 010-634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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