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