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规定对所列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共3大类16项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目录》下发以来,使一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享受到了国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了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取得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符合新形势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拟对《目录》进行修订。
为使修订后的《目录》更符合企业需求,更能全面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征集对《目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集中向有关部委反映。望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结合企业发展需要,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提出对《目录》需补充和修订的建议,并说明需要修订的理由,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协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俊 王浩鹏 刘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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