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27
【字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