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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京监〔2011〕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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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退税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行政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的要求,我办对《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财驻京监〔2010〕137号)中申报资料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第八条申报受理程序(一)退税申报“3.退税所属期内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修改为“退税所属期内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汇总缴纳的单位提交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税票汇总清单,加盖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下半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退付会审执行上述修改办法。

三、2011年下半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退付会审安排见附件。

附件:2011年下半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退付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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