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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4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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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2011年继续执行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农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执行到2011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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