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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相关规费石油特别收益金

财政部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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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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