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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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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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