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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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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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