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二)明确了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的时限要求。
(三)明确了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