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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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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备注:废止第一条、第三条。参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为保障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后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提供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的,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县(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并向省国税局报备发票开具点名单。

五、从即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发票,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六、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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