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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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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现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第十条 修改为: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一律凭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其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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