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