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全文废止。参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1%。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