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从2011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