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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管理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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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2010年第4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冠名发票的申请资格

纳税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式样发票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三)可以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等机具开票,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二、企业冠名发票的规格及式样

除部分行业发票另有明确规定外,企业冠名发票的式样、联次、规格等与我省通用机打发票保持一致,具体分为平推式机打发票和卷式机打发票二种类型。

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10mm×139.7mm;190mm×101.6mm共3种规格。

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为127mm。即为以下三种规格:57mm×127mm,76mm×127mm, 82mm×127mm。

纳税人可选择一种机打发票规格,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可加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加印在发票票头下方。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卷式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卷式发票右下方。

三、企业冠名发票的开具和数据报送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税务机关提供的开票软件无法满足纳税人需求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开票软件,但应当经税务机关确认具有控税功能,并将软件或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发票电子数据信息应当完整保存5年以上。

纳税人应当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冠名发票的电子数据,纳税人报送的冠名发票开具电子信息应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数据格式要求。

对使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擅自改动统一开票软件数据的,不得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四、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审批程序

2011年2月1日起,对符合本公告条件需要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企业自行设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印制的旧版企业冠名发票(包括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3月31日。

五、法律责任

(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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