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二、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经销单位应建立用户台帐,及时准确反映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费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收款收据和台帐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向用户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