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现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后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90mm×101.6mm,两联)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6mm×127mm,单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销售充值卡的,也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