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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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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备注:废止第一条、第二条。参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为保障我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现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后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90mm×101.6mm,两联)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6mm×127mm,单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销售充值卡的,也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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