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劵(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劵(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劵结算登记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劵结算登记公司。
20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