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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为纳税人提供部分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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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和《山西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范(2014版)》的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10月份起在全省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部分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填单”服务内容

免填单”服务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填写有关文书表单,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依托税务信息系统,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或口述内容,采集录入相关涉税信息,打印制式文书,交由纳税人核对并签字或签章确认后,即为视同纳税人完成了涉税文书申请或提交的一项服务措施。

二、“免填单”服务范围

第一批“免填单”服务的业务范围为4类14项,具体为:

(一)登记类7项: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变更税务登记表;

3.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6.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7.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二)认定类4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4.汇总纳税认定申请表。

(三)优惠类1项: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四)综合类2项: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随着条件的成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将进一步扩大“免填单”服务范围,并陆续进行公告。

三、“免填单”服务流程

(一)纳税人提出涉税申请;

(二)窗口人员接收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并进行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方面的审核;

(三)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和所需填写的动态数据等必要信息,系统生成文书表单,打印后交纳税人;

(四)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交还窗口人员;

(五)窗口人员进行后续业务操作,操作完成后在相关文书上加盖税务印章,并将属于纳税人保管的所有资料退还纳税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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