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消费税二、征收范围、税目、税率成品油成品油税目、税率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12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