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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四、增值税税率9%税率的货物食用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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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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