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通过与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商,经研究决定: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确定为: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个体工商户减半收取。
二、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17日前新办税务登记和因变更税务登记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换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