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于2017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