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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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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2018年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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