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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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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动我国页岩气产业发展,提升我国能源安全保障能力,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页岩气财政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2016-2020年,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其中:2016-2018年的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2019-2020年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二、资金申请与拨付

补贴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每年3月底前,页岩气开发利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页岩气开采计划和开发利用数量,并提供上年度资金清算报告以及录井、岩心分析数据、测井、压裂施工数据、压后监测数据和试采数据等勘探资料;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财政部根据复审结果拨付上年度清算资金和本年度预拨资金。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情况继续按《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2〕847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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