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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5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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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9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三、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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