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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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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从2022年7月1日起全文政策内容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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