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要求,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和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凡未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收费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和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参照本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规定,结合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定价管理的相关收费目录清单。
本通知所附目录清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