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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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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注释: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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