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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分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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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部署,我省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分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二、推行时间

二季度推行一般纳税人,三季度开始推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升级置换时间及工作流程,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推行工作安排和通知有序办理。

三、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我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暂设定为72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存量纳税人的离线开票金额根据上年度月均开票金额确定。

四、专用设备置换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230元)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

五、普通发票机打管理信息系统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原使用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机打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六、税收抵减政策

置换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的价款和技术维护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七、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之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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