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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更正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办结时限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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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的规定,“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的办结时限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办结时限为10日;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办结时限为30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公布即时办结和限时办结服务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附件2《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限时办结事项清单》中“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更正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30日内办结。”

本公告自2015年6月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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