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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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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现将税务系统信息系统调整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方案

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二、各相关信息系统调整要求

 (一)税务总局统一开发推广的信息系统

由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部署工作,主要包括:

1.防伪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发票系统、货运发票开具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抵扣凭证审核查验系统、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以及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税库银系统。

2.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 ctais1.1),以及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地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3.金税三期应用系统。

 (二)各省自行开发的各类软件

由各省负责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部署工作,主要包括:各省自行开发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端申报软件、与外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的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等各类软件。

请各地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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