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7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19
【字体: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14号)规定,“同意以新桥名义代表其合伙人申请享受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待遇”,同意你局意见,由新桥公司全权代表其合伙人直接办理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