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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
关于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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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落实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决定在现阶段已有十个海关开展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基础上,将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有效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适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下一步将扩大到全部自动许可管理商品和全部证书状态。

二、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申请电子许可证,根据海关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应用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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