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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2-28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应的“审批部门”栏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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